Q1:學生實習的意義是什麼?
A:企業提供工作機會,讓學生提早體驗職場,縮短職涯探索期,建立正確工作態度,從而拓展就業機會,同時亦可以由「做中學,學中做」提昇自我之就業力。
優點:
1.企業可以透過與青年學生之儘早接觸,選擇更符合企業精神之學生。
2.讓產業界之問題經由學生之實習參與,有效利用學校龐大之研究資源,做為企業之研發後盾。
Q2: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實習機構會提供工資嗎?
A:不一定,需視實習機構情況而定。部分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學生工資者(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則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成為雇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倘實習機構無法提供實習學生工資,或僅以獎助學金及相關助學金方式提供者,則學生與實習機構非為雇傭關係,適用學校訂定之實習辦法及實習契約之規範。實習學生參加校外實習課程,該課程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且為列入畢業學分之必修或選修課程,相關課程規劃應以實務實習為原則。
Q3.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實習機構會提供工資嗎?
A:需視實習機構情況而定。學生參加校外實習課程,該課程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且為列入畢業學分之必修或選修課程,相關課程規劃應以實務實習為原則。學校於實習機構篩選時,得將實習機構給薪與否納入考量,並得為實習學生向實習機構爭取工資或相關助學金。
Q4.實習生之獎助學金是否為薪資?
A:根據勞委會的解釋函,不論是獎助學金或相關助學金,都不屬於薪資範圍,這些學生還是不能被認定為有僱用事實,所以不必參加勞保。另實習生之生活津貼屬於薪資範圍,企業需依照勞基法之規定幫實習生加保。
Q5.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如實習機構無提供薪資時,保險事宜如何處理?
A:學生在校期間,已有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考量學生校外實習安全,可考量協助學生加保意外傷害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用除部分學生負擔外,亦可由本部補助經費支付之。
Q6.實習生可否投保勞保?
A:倘學生與實習機構之間並無僱傭關係,又無支領薪資之約定,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應不得參加勞工保險。惟實習生與實習機構(投保單位)如有僱傭關係,並確有支領薪資者,則可加保勞保。
Q7.學生實習期間工作情形不佳,實習機構建議辭退,應如何處理?
A:學校應深入了解學生之工作表現及工作職務與學生之專長是否相符,給予學生積極輔導,學校、業者及學生可共同訂定預達成目標,如仍無法達成目標或與學生專長不符,可轉介至其他實習機構。建議將實習學生中止及轉介至及他實習機構之處理事宜,納入契約書中規範。
Q8.學生實習期間若有任何問題時,需聯絡何人?
A:學校應建立學生校外實習聯繫機制,從系所負責窗口至校級聯繫窗口,於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之前公告週知,讓學生可與實習指導老師或學校相關窗口聯繫請益。
Q9.學生校外實習因工作關係發生意外,應如何處理?
A:無給薪:契約明定學生發生工安事件之處理流程與責任歸屬,確認職災認定及賠償等事宜。
建議:學校統一幫學生投保意外傷害險。保費除部分學生負擔外,亦可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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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5月17日實習輔導委員會通過下述Q1-Q5
Q1.實習學生不在校上課,為何仍需繳交註冊費?
A1:依據教育部88.6.3台(88)技字88058056號函「學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雜費4/5為限(住宿者收取住宿費外,餘以不額外徵收其他費用(如電腦或語言實習費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等項目)為原則」。因不同學制所繳之費用是平均分攤在每學期的學費及雜費中,學校所有軟、硬體運作,包括實習指導老師薪酬和醫院實習費用等支付,所以學生在實習期間所支付之所有費用是以教育部所核計之教育成本分攤於各學期支付。
A2:目前各公私立醫護技術學校皆依此標準收費。
Q2.實習學生實習期間請假手續該如何辦理?實習期間放假準則為何?
A1:實習期間請假手續及辦法,均按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規定辦理,除註冊、公辦考試(如高普考、預官、執照考試)外,其餘作息時間與休假均應比照各實習機構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形必須休假時,由學校與實習機構事先聯絡或發函公文,並由實習機構酌情辦理。
A2:實習學生機構實習是就業前的學習,應配合實習機構上下班、放假規定,無法比照校內學生放假規定。
Q3.實習生實習期間,是否可以返校修學分,且學分數如何限制?
A1:依各系實習辦法辦理。
A2:依105年5月17日實習會議決議:
不論應屆或延修,凡實習生實習期間皆不得返校重補選修學分,除非選修進修推廣部學分(下午6:20分以後上課或假日班)並限定六學分以下。(限中部地區實習生)
A2:86年2月24日實習會議修訂:
外地實習生亦得返校重補修週末班學分,為不影響實習,限於選修週六下午五時以後及週日之課程。
Q4.實習學生是否給予公假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活動?
A:依105年5月17日實習會議決議:
1.給予公假以學校體育重點發展之項目為原則,如羽球、網球、桌球、木球、保齡球、籃球、大專運動會及全國性賽會活動,區域性之比賽活動不予公假。
2.公假期限以比賽日程加上比賽日前兩天及後一天而不超過一星期為原則。
3.公假公文請知會導師、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及研發處等有關單位人員。
Q5.實習學生因故必需變更實習時間或醫院,該如何辦理?
A:實習梯次及實習醫院經分發確定,並與醫院簽訂合約後,原則上不得再行變更,若因重大事故必需變更,應先至研發處填寫「變更實習申請表」,經該系所(所、學位學程)實習業務承辦老師及系所(所、學位學程)主管或經系所(所、學位學程)會議)同意,再經研發處,始得變更。如未經申請而私自變更者,遇選課、考試、成績等問題發生時,後果由學生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