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舉暨罷免
第一條: 會長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之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條:會員代表會於每年三月底前成立選舉事務委員會,完成會長改選事務。
第三條: 學會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方得為會長選舉候選人。
1. 為本系二年級之學員。
2. 前一學期平均成績在六十分以上。
3. 前一學期操性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4. 最近一年未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5. 未符合以上三項,得以會員四分之一人數連署。
6. 其他依選舉事務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第四條: 會長候選人名單須向主任報備,經選舉事務委員會公告後始成為會長後選人參與選舉。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皆具有選舉權。
第六條:會長選舉得票率應超過參與投票投票會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七條:會長之罷免案須於新學期上任一個月後方得提出。
第八條:罷免會長之提案須由會員六分之一以上連署,並附罷免理由,於三週內由會員代表會成立罷免事務委員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完成罷免事務。
第九條:會長罷免案須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票數同意後罷免始成立之,表決應由會員本人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行使。
第十條: 受提案罷免之會長得在臨時大會上提出答辯。
第十一條:
1. 罷免案通過後,由副會長接掌一切會務至新任會選出為止。
2.系代主席於會長罷免案通過後,兩星期內成立選舉委員會並完成新任會長選舉。